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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区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相关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11-26      来源:      阅读量: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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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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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突破点

    在获批开展试点的地区取消互联网数据中心(IDC)、内容分发网络(CDN)、互联网接入服务(ISP)、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以及信息服务中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互联网新闻信息、网络出版、网络视听、互联网文化经营除外)、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业务的外资股比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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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二)《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534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

(四)《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

(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

(六)《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

(七)《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工作的通告》(工信部通信函〔2024〕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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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在京注册的外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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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申请增值电信业务,应当符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

    1、申请跨地区IDC\CDN\SP业务的应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申请其他业务最低限额均为100万元人民币。(外币需换算)

    (五)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六)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未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时,还需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工作的通告》第一条 、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

    (一)在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等四地率先开展试点;

    (二)在获批开展试点的地区取消互联网数据中心(IDC)、内容分发网络(CDN)、互联网接入服务(ISP)、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以及信息服务中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互联网新闻信息、网络出版、网络视听、互联网文化经营除外)、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业务的外资股比限制;

    (三)拟在试点地区开展前述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试点批复,并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试点批复的规定,接受、配合电信管理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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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渠道

    申请者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https://ythzxfw.miit.gov.cn),在“公共服务”模块中选择并进入“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点击“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申请”进入“增值电信业务许可”页面,选择“外资试点申请任务栏”中的“试点许可列表”模块,在线提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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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一)公共表单

    1、试点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申请表

    2、公司及人员情况表

    3、股东情况表

    4、依法试点经营电信业务承诺书

    5、电信管理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选填)


    (二)业务专用表单

    1、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专用表

    2、内容分发网络业务专用表

    3、互联网接入服务专用表

    4、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专用表

    5、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专用表

    6、信息服务业务(不含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专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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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企业在准备好材料后可随时申请,针对材料有问题的情况,在提交后5日内一次性退回补正,受理后15日内形成初审意见并上报到工信部信管局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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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010-51938033、51938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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