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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

北京市通信互联网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组织开展北京市通信与互联网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各分支机构的工作,规范工作行为,明确工作职责,促进行业发展,根据北京市民政局京民社发《北京市社会团体规范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北京市通信行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在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由专门从事与信息通信业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组织组成,接受协会的领导,依照协会章程相对独立地开展活动。分支机构的名称为:北京市通信行业协会**分会(委员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所有分支机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分支机构由会长(主任委员)1人,副会长(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和会员组成。

第五条  会长(主任委员)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推荐,并经过民主程序产生;副会长和秘书长由各分支机构成员单位推荐,会长(主任委员)与协会协商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第六条  协会会员单位均可成为分支机构成员。

第七条  分支机构秘书长负责分支机构的日常工作,落实协会及会长和副会长交办的工作,组织开展相关的活动。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分支机构要结合本专业系统和业务领域的实际情况,积极履行“服务、自律、维权、交流、合作共赢”工作理念,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为目标,发挥各分支机构的优势和作用。

各分支机构职责详见附件。

第四章  管理条例

第九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应遵协会章程相关规定,履行民主程序,经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同意后,分支机构方可以其名义开展工作。

第十条  分支机构是协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在协会理事会统一领导下,对协会理事会负责。依据授权范围开展活动、发展会员。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应是本专业领域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单位的代表,能有效发挥行业组织协调作用,有良好社会声誉,热爱协会工作并具有完成协会交办工作的能力。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下属分支机构,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分支机构名称前应冠以“北京市通信行业协会”全称。在其开展活动、对外宣传时应使用全称,统一使用协会会标。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要遵守协会章程和制度,加强基础管理,制定分会议事制度和工作制度,所属印章按有关规定统一刻制并有专人保管。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每年应向协会报送年度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遇有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随时向协会秘书处汇报,以便妥善处理、合理解决。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可在协会领导下,依据市场及业务拓展需要,从事与自身机构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中介服务等活动,其全部收、支须纳入协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撤销需经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相关手续由协会秘书处办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1:北京市通信与互联网协会互联网分会工作职责

附件2:北京市通信与互联网协会智慧联络服务分会工作职责

附件3:北京市通信与互联网协会通信工程建设分会工作职责

附件4:北京市通信与互联网协会智能终端分会工作职责

附件5:北京市通信与互联网协会专家评审委员会工作职责

附件6:北京市通信与互联网协会法律咨询委员会工作职责


附件1: 

北京市通信与互联网协会互联网分会工作职责

第一条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政策、法规,遵守北京市通信行业协会章程。收集和反映企业发展的愿望与要求,在政府和企业、企业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二条  协助行业主管部门规范行业的市场经营环境,指导、协调企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组织开展行业诚信建设活动,提升行业科学管理,技术创新,质量安全管控水平。

第三条  加强互联网分会自身建设,完善分会组织机构遵守通信行业协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分会议事制度和工作制度,使分会工作适应互联网行业的发展。   

第四条  根据《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制定北京市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自觉用公约维护、约束社会与企业、国家与企业、用户与企业的关系。

第五条  在政府相关部门指导下,加强行业自律监督,规范市场行为,建立督导机制,重点加强对信息安全的管理,制止有害信息的滋长。

第六条  积极组织国际、国内互联网技术交流。开展会员之间,会员与国内外同行之间的合作、交流及相关技术业务的培训。推广新技术、新设备,积极探讨服务新模式,为会员单位在市场竞争中不断创新提供条件。

第七条  积极支持会员单位的业务发展,主动听取会员的建议和要求,沟通信息,协助会员解决在业务发展中遇到的困难。为会员单位提供多方位的咨询服务。

第八条  受理用户对互联网会员单位的投诉,协调处理用户的投诉,沟通会员单位与用户的联系,定期将用户的投诉向会员单位反馈,并向通信管理局报告。

第九条  承担政府、北京市通信与互联网协会交办或委托的其他工作。


 附件2: 

北京市通信与互联网协会智慧联络服务分会工作职责

第一条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政策、法规,遵守北京市通信行业协会章程。收集和反映企业发展的愿望与诉求,在政府和企业、企业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二条  协助行业主管部门规范智慧联络服务业务的市场经营环境,指导、协调企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组织开展行业信用等级评价活动,提升行业科学管理,技术创新,质量安全管控水平。

第三条  负责对北京市智慧联络服务业务的发展、规范和服务管理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相关部门提供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集合智慧联络服务的上下游资源信息,搭建智慧联络服务供求双方的信息沟通平台。

第五条  推动智慧联络服务业务在社会公众事业等领域的应用,协助政府及社会公众服务机构完成智慧联络服务业务咨询、培训、设备选型建议等方面的工作。

第六条  及时了解国内外智慧联络服务业务发展动向和技术进步趋势,多渠道开展行业交流活动。

第七条  开展业内培训和咨询服务,为智慧联络服务企业培养人才,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八条  完善分会组织机构,遵守通信行业协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分会议事制度和工作制度,使分会工作适应智慧联络服务业务的发展。  

第九条  承担政府、北京市通信与互联网协会交办或委托的其他工作。


附件3: 

   北京市通信与互联网协会通信工程建设分会工作职责

第一条  贯彻党和国家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政策、法规,遵守北京市通信行业协会章程。收集和反映企业发展的愿望与要求,在政府和企业、企业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二条  协助行业主管部门规范行业的市场经营环境,指导、协调企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组织开展行业诚信建设活动,提升行业科学管理,技术创新,质量安全管控水平。

第三条  负责信息通信建设企业服务能力的评价、评审,安全生产合格证的审核、发放及年检工作。

第四条  开展培训、咨询服务活动,组织有关专业技能大赛和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等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宣贯及行业特需专业人员的考核登记工作。

第五条  组织开展信誉体系建设活动和全国优秀信息通信设计成果、优质信息通信工程项目的遴选推荐,落实行业标准化建设相关工作。

第六条  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信息沟通与技术交流,发挥各参建方在首都信息通信建设中的作用,推进会员企业间的“竞合共赢”。

第七条  完善分会组织机构,遵守通信行业协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分会议事制度和工作制度,使分会工作适应通信建设行业的发展。  

第八条  承担政府、北京市通信与互联网协会交办或委托的其他工作。


附件4: 

北京市通信与互联网协会智能终端分会工作职责

第一条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政策、法规,遵守北京市通信行业协会章程。收集和反映企业发展的愿望与要求,在政府和企业、企业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二条  协助行业主管部门规范行业的市场经营环境,指导、协调企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组织开展行业诚信建设活动,提升行业科学管理,技术创新,质量安全管控水平。

第三条  加强智能终端分会自身建设,完善分会组织机构,遵守通信行业协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分会议事制度和工作制度,使分会工作适应智能终端业务的发展。    

第四条  在政府相关部门指导下,加强行业自律监督,规范市场行为。建立督导机制,重点要加强与终端相关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  紧密跟踪智能终端技术、应用的发展,积极组织智能终端技术交流。开展会员之间,特别是会员与国内外同行之间的合作、交流及相关技术业务的培训。推广新技术、新产品,积极探讨服务新模式,为会员单位在企业建设发展中不断创新提供支持。

第六条  积极支持会员单位的业务发展,主动听取会员的建议和要求,沟通信息,协助会员解决在业务发展中遇到的困难,为会员单位提供多方位的咨询服务。

第七条  协调处理用户的投诉,沟通会员单位与用户的联系,定期将用户的投诉向会员单位反馈。

第八条  承担政府、北京市通信与互联网协会交办或委托的其他工作。


附件5: 

北京市通信与互联网协会专家评审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一条  贯彻党和国家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政策、法规,遵守北京市通信行业协会章程。收集和反映企业发展的愿望与要求,在政府和企业、企业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二条  协助行业主管部门规范行业的市场经营环境,指导、协调企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组织开展行业诚信建设活动,提升行业科学管理,技术创新,质量安全管控水平。

第三条  组织开展咨询、研究、论证、评优、评审等工作。前瞻性的对通信行业发展以及行业热点、难点问题给予建议和指导。

第四条  沟通协调通信行业各级机构、企事业单位,组织通信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受政府委托参与制定或修订国家通信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五条  积极配合、适应政府机关部门的管理工作,为通信行业新技术、新业务的执行和应用发挥作用。

第六条  完善分会组织机构,遵守通信行业协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分会议事制度和工作制度,使分会工作适应通信行业的发展。  

第七条  承担政府、北京市通信与互联网协会交办或委托的其他工作。


附件6: 

北京市通信与互联网协会法律咨询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一条  贯彻党和国家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政策、法规,遵守北京市通信行业协会章程。收集和反映企业发展的愿望与要求,在政府和企业、企业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第二条  协助行业主管部门规范行业的市场经营环境,指导、协调企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组织开展行业诚信建设活动,提升行业科学管理,技术创新,质量安全管控水平。

第三条  会同秘书处审核规范协会拟出台的政策性文件、规章制度。对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在协会内的贯彻实施提出建议。

第四条  协助协会起草相关行业公约,为协会的重大决策、重要规章、行业管理办法等提供法律意见和法律支持。

第五条  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重大合同会审,提出建议。

第六条  接受信息通信企业的委托,代理会员单位参加谈判、仲裁、诉讼、进行调解等,为会员单位提供法律服务并为其单项法律事务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七条  组织法制讲座及其他专题讲座,为信息通信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培训。

第八条  承担政府、北京市通信与互联网协会交办或委托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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