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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信行业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06-10-28      来源:--      阅读量:41      分享: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北京市通信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BEIJING COMMUNICATION OCCUPATION ASSOCIATION缩写(BCP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北京市获得批准合法经营的通信运营企业、通信设备制造业、通信工程建设业及相关的通信企业、事业单位自愿参加组成,是经北京市通信管理局批准、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核准注册登记并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服务、自律和协调为基本职能,为政府主管部门、通信企业和消费者服务,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通信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业务主管部门是北京市通信管理局,接受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监督管理,走民主、自律和自我发展的道路,把协会建成适应首都通信事业发展需要的社会团体。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车站西街5号。        

第二章     

第六条        本协会的基本任务:

(一)   向会员宣传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以及通信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   向会员提供国内、外有关通信的科技信息,积极开展通信技术、业务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开办技术、业务、管理、职业等培训工作,根据会员的需求提供中介服务和咨询服务,促进通信行业技术业务的进步。

(三)   协调通信行业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制订并实施通信行业的自律公约,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通信业稳步和谐发展。

(四)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电信法的规定,维护国家利益、维护通信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五)   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积极完成年检、年报、评优、培训等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

(六)   承担企业委托的符合协会章程宗旨的任务,对企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专题调查研究,听取企业意见,了解企业实际困难,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七)   受理消费者对基础通信运营企业的申诉工作,并将处理情况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向会员单位通报。

(八)   组织开展有益于通信业发展的研讨、论坛等活动;办好协会网站、刊物,为会员提供通信信息服务

(九)   根据社团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开办为会员服务的经济实体(机构)。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以下简称会员):
   
会员是经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与通信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自愿申请经批准后,可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
   
申请入会的企、事业单位应填写入会申请表,提交营业执照、相关资质证书,经协会审查具备会员条件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颁发会员证书,成为协会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承认本协会章程,履行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二)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协会的会员须是企事业单位的领导。

(三)   自愿加入本协会,参加本协会的有关活动,支持本协会的工作。

第九条        本协会会员的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   享受本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权;

(四)   本协会组织的国内、外活动的参加权;

(五)   退会自由权。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协议,履行符合本章程的义务,维护本协会的信誉;

(二)   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三)   向本协会提供本单位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四)   向本协会反应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对本协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   按时按规定自觉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有连续2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则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员代表、理事、监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副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及理事长的产生应充分体现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须经充分酝酿协商,由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
   
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本协会会员推选代表组成,其职责是:

(一)   制订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   选举产生理事会,选举或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   决定本协会工作方针,通过重要决议,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本协会的重大变更事项和终止。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同意,报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理事组成,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设理事长一人,常务副理事长若干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根据工作需要可推举名誉理事长或顾问指导本协会的工作,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   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协会《章程》修改报告;

(四)   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各机构负责人;

(五)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增选或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各机构负责人;

(六)   决定设立本协会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

(七)   决定会员入会、退会。在闭会期间,授权秘书处审核,理事长批准,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八)   研究解决会员代表反映的重大事项;

(九)   制定协会管理制度;

(十)   制定本协会一般事项变更。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迟召开。遇有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相关分会、专业委员会负责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一)、(二)、(六)、(七)、(九)、(十)项职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理事长办公会,处理协会重要日常事务,并行使第十七条(六)、(七)、(九)项职权。理事长办公会议参加人员包括:理事长、相关常务副理事长、相关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处各相关部门负责人,理事长因故不能主持办公会议的,可委托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主持。

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是协会的负责人,理事长是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通信行业内有较高威望;

(三)   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职责,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产生程序及任期。
   
本协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北京市通信管理局提名,理事会推荐,通过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的职责是:

(一)   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领导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工作;

(四)   签署本协会重要文件。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的,经理事长授权,可由法定代表人代表协会签署文件或由理事长和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重要文件;

(五)   领导制定协会长远规划;

(六)   召集、主持理事长办公会,行使常务理事会授予的职权;
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的职责,在理事长领导下,组织本协会举办重大活动,协助理事长完成所分担的工作任务。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立秘书处为日常办事机构,实行理事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
   
本协会秘书长的职责是:

(一)   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   组织、制定并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   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决议;

(四)   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组织处理秘书处文秘、人事、财务等事务性工作;

(六)   协调本协会分会、专业委员会、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七)   抓好秘书处和分会、专业委员会机构建设;

(八)   组织制定秘书处内部管理制度,经理事会同意后执行;

(九)   提出机构设置、固定资产购置等建议报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十)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副秘书长的职责: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监事。监事的职责是:

(一)   监督、检查协会财务;

(二)   在理事会履行职责时,若有违反法律、法规或协会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理事会的行为有损于本协会利益时予以纠正;

(四)   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本协会设立的分会、专业委员会、及经济实体(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与协会属上下级关系。在本协会领导下依法自主开展活动,对协会负责。对外开展活动应冠以北京市通信行业协会名称,并接受本协会的监督,其财务状况每年由本协会进行审计,重大事项要向本协会报告。

第五章   经费、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为共有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交纳的会费,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年度向会员收取会费,每个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人民币2000元;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人民币5000元;副理事长单位、常务副理事长单位缴纳的会员会费适当增加。

(二)   政府资助、社会捐助;

(三)   在核准的收费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四)   其他合法收入;

(五)   利息;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用于下列支出:

(一)   本协会业务活动支出;

(二)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支出;

(三)   本协会办公设施和日常办公费用支出;

(四)   因工作需要阶段性临时聘用兼职人员的劳务费支出;

(五)   在本协会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内发展事业的其他支出。
   
本协会经费除上述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支出外,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研究同意报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采用通讯方式解决。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后,经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审查同意,报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由于主、客观原因需要终止时,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行终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和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于20096 10 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〇〇九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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