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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对电信市场准入的不同看法
发布时间:2003-09-27      来源:      阅读量:21      分享:

    对电信市场准入的不同看法实质上是对电信管制的不同看法。众所周知,在WT0关于电信的新一轮谈判中,一些成员对电信市场准入提出了质疑,要求大量降低电信市场准入的门槛,有的甚至提议取消市场准入。尤其是美国、澳大利亚和瑞士的谈判代表在不同程度上就当前的市场准入发表了许多意见。美国代表的意见更加系统,因此更加引入注目。另外,欧盟委员会近年紧锣密鼓对其15个成员发表“指令”“指示”和“规定”其中许多就是关于市,场准入的。对于这些国家关于下一步电信市场准入的理念、要求和建议,本文将其集中起来加以初浅说明。

美国
    美国对未来的电信市场准入有许多新看法,并且在WTO组织内公开发表了书面意见,基本内容如下。
    ——对于基础电信实行自由化的市场准入
    这里所说的自由化的市场准入就是自由化的新承诺。美国代表表示,现代网络经济的发展依赖于基础电信基础设施的持续投资和建设。在评估自由化的价值和对吸引投资的影响时,成员国必须考虑电信网络的变化特征,投资于网络的公司寻求提供广泛的系统服务,包括通过不同的宽带和窄带技术,使用无线和有线平台提供的话音、数据和视频服务,忽略这些服务或技术中的任何一种都会削弱投资环境的基础。许多成员国还没有进行基础电信承诺,做出承诺的国家也部分地或阶段性地限制市场准入,有限的承诺会影响成员国的潜在发展,一些成员认识到了这一点并超越其承诺范围进行了单方的自由化。对基础电信服务的管制,  除了基础电信的市场准入,应当按WTO承诺要求完全遵守保护竞争管制原则。为此,各成员必须建立“独立的中立的管制者进行的管制”,没有这样的机构,投资者就会得不到保证而处于风险之中。没有确保竞争的手段,网络使用者就不会享受价格削减和改进的服务和技术所带来的优惠。这对新的提供高速(宽带)接入互联网的经营者来说是切实存在的。因此,美国强烈主张对基础电信业务市场实行自由化的市场准入政策。
    ——增值服务分类准入要考虑技术的发展
    美国代表认为,增值服务的发展以网络的使用为基础,哪里的成员国限制市场准入或没有保证这些服务的市场准入,投资的吸引力就会下降;相反,市场准入承诺降低就会刺激投资的增长,这在增值服务领域最明显。
    要严格区分基础电信和增值电信服务,并对前者进行管制而对后者减少管制是困难的。因为对二者如何划分,一些国家尚存有争议,一方面,电话服务的主要提供者依赖于网络设施和服务尤其是本地的设施和服务,将其影响扩展到增值部门。另一方面,由于基础业务和增值业务划分不清,增加了运营商从电话网向新的增值网络扩展的难度。
    增值服务要有分类的适应性,按照一般的贸易承诺,运营商建立网络须确保网络与技术同时发展,这种发展不应受业务种类的淘汰所限制。现在基础电信和增值电信的承诺考虑了这些变化,未来的承诺也应积极探索确保适应未来的发展。例如,为使增值服务承诺有意义,他们必须能够包括技术发展。WTO的目标在于使贸易的自由化和竞争最大化,减少因不断出现新的增值业务而使服务分类的困难。这就是说,在新的电信谈判中,增值业务的分类准入要超前考虑技术的发展。
    ——主张全面承诺附加服务
    美国主张的扩大基础电信服务的市场准入,就是将基础服务的市场准入承诺扩大到附加服务。这里说的附加服务包括配送服务、广告服务、快递服务、计算机及相关服务和金融服务等。可以看出,附加服务的市场准入承诺实质性地扩大了基础服务市场准入范围。

澳大利亚
    要求取消市场准入限制。澳大利亚谈判代表认为,在上次的承诺表中,大多数成员国对于外国投资者建立投资企业提出了限制条件,  例如要求与本国合作者建立合资企业。以澳大利亚的经验来看,  这些限制抑制了电信企业的发展。市场准入限制是最普遍存在于成员国承诺中的,  澳大利亚认为这些,限制应在承诺表中取消。

瑞士
    要求减少准入限制。瑞士谈判代表认为,目前的承诺水平是很高的, 对于跨境提供增值服务,31%-37%的成员国的承诺中没有任何限制,同时对基础电信服务只,有土12%-20%的承诺完全没有限制。因此,瑞士代表认为应当尽量减少这样的限制,换言之,应该让上述百分数充分扩大。
    除了上述3国以外,还有一些NT0成员发表,了相似和相近的看法。在新一轮电信谈判中,市场准入无疑是一个谈判重点。电信自由化,市场准入还要不要?市场准入保持在什么水平上合适?我们认为,  不管其社会形态和经济发展水平如何,电信私有化是一个相当长的进程。在这个进程中,电信市场准入法则仍然是必要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市场准入的门槛应该逐步降低。在WTO《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对市场准入是有说法的:“在有关通过本协定第l条所认定的服务提供方式的市场准入方面,每一个成员方给予其他成员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不低于根据其承诺义务计划中所同意和规定的期限、限制和条件。”所以,WTO对市场准入是有严格规定的。就目前的谈判进展看,大部分成员并没有意向取消市场准入。这是因为,电信是特殊的公共服务行业。

英国
    在全球电信私有化进程中,英国一直与美国一道,走在改革前列。在推进国内电信管制改革中,一方面英国电信管制改革是完全遵循欧盟电信改革的框架和指令进行的:1997年欧共体发表了融合绿皮书“迈向信息社会之路”。绿皮书明确指出,不.同的网络平台都能一同传送电话信息、电视信息、电脑信息和数据。另一方面,英国政府借鉴澳大利亚的管制经验,在2000年底宣布将成立新的统一的电信管制机构0FCOH。0FCOH将在2003年底取代原来的电,信管制局0FTEL、  独立电视委员会ITC、广播标准委员会BSC、无线管制局RA和无线通信局RCA。0FCOH采用的管制理念是融合管制,新的融合行业能有更多的竞争,  而更多的竞争从长期而言意味着更少的管制、更少的准入合同条件、更少的频谱许可证颁发。而其核心是发展各传送体系之间的持续有效竞争,并且确保用统一的方式按照标准的竞争规则和指导原则来监管反竞争行为。  主要决策以消费者为中心,通过有效竞争来为消费者谋利益,管制的目的是让通信业以低价为消费者提供创新的新业务和新产品,消费者将会有多种选择。

香港
    2001年,香港特区政府通过了新的《电讯条例》。该条例对以前的规定进行了调整,明显反映了电信市场准入的新精神。《电讯条例》规定,  只要电信运营商无设置电讯条例中所规定之电信设施者,  均可不必申请执照,有设置电讯设施之业者方需申请公共非专利电讯服务(PNETS)执照。可以看出,  由于电信市场竞争加剧,香港电信市场的准入“门槛”是非常清楚的,一些新竞争者只要不设置电信设施,就不必申请执照,这样行政审批简化多了。另外,《电讯条例》没有明确规定电信业务分类,而是将电信业务经营者分为“传送者”及“传送服务提供者”,前者经营基础网络设施,而后者指无设施的电信服务提供者。这样一来,业务管理也简单多了。
    总之,从各国/地区的电信业务许可管理情况看,在电信服务及产业日趋国际化的趋势下,许多国家对于基础电信业务的管制及许可证发放都呈现出逐渐放宽的趋势。除需使用电信稀缺资源的业务给予较高管制外,增值电信业务则大多加以放宽。一方面减少行政管理负担,另一方面则可符合WTO“电信市场开放”原则。    (周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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