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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关注:华为反驳思科 否认侵权
发布时间:2003-03-27      来源:      阅读量:12      分享:

2003-03-27 摘自天极网

2003年伊始,思科、华为两大设备制造商的知识产权纠纷吸引了不少人的目光。法庭上,思科一方来势汹汹,举证华为侵权意欲将其赶出美国市场;华为一方则兵来将挡,反驳思科证据历数其垄断市场的野心。

  第一局:风乍起

  美国时间2003年1月23日,思科公司在美国正式起诉中国华为公司及华为的美国分公司,要求华为停止侵犯思科知识产权。同时向华为在英国的分销商Spot Distribution公司致函,要求其停止分销侵犯思科知识产权的华为产品。

  “思科在科技领域的领先地位是思科在研究和开发上的长期大量投资的结果,思科有责任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思科系统公司副总裁兼首席法律顾问马克·尚德勒先生指出,“思科从不轻易采取法律行动。但是,华为非法盗用思科知识产权,并拒绝思科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多次要求。因此,为了保护自身技术成果并维护股东利益,除了采取法律行动以外,思科已经别无选择。”

   北京时间1月23日,华为公司发出声明,对遭受思科起诉一事暂不作评论。华为同时强调,华为及其子公司一贯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公司的业务运作将正常进行。

  对于被思科起诉一事,当ChinaByte记者在第一时间采访华为职员时,得到的“不可能”的回复似乎表现了华为对这一突如其来事件的诧异。

  面对思科的咄咄逼人,面对业内的种种猜疑,面对媒体的追问,华为仅作了简单声明,对于外界不同的声音最终选择了沉默。

  此时的华为,默默地从美国市场撤下了被思科指控含有非法盗版软件的某些产品,并回收了在美国一共才售出18台Quidway路由器产品中的一部分。

  作为中国入世以来,知识产权争议范畴的第一“典范”,华为的沉默令多数人感到不可思议。然而,两个月后,面对思科提出种种不利证据,华为终于站了出来并表示,自己有话要说。

  第二局:对垒

  之前的华为虽然不愿多言,但是另一主角思科却未闲着。

  已经向法庭提交了77页的起诉书以及提出巨额赔偿要求的思科,更是在美国中部时间3月14日补交了华为前雇员Chad Reynolds和Jack Flinsbaugh关于“华为有侵权行为”的证词,以此作为禁止令动议的补充材料,强烈要求法院“禁止华为及任何与之合作的实体销售Quidway路由器系列产品、VRP操作系统和/或任何使用VRP操作系统的路由器或交换机”。

  思科在递交给得克萨斯州联邦法院的宣誓证词中称,华为美国分公司曾试图从思科招聘工程师从事一些关键项目,并曾要求一名思科雇员提供思科高端产品的详细资料。

  美国中部时间3月17日下午4时,华为公司正式向法院提交了一份简明答辩状,这份长达18页的法律文件逐条针对思科提出的各项指控,进行了全面否认。

  至此,华为对外界第一次做出明确表态:“由于害怕与华为竞争,思科发动了‘一场散播错误信息的运动’,针对华为的业务运作和所生产的产品,传播了许多虚假的消息和有误导性的言论。”华为强调,思科起诉华为是为了打击在互联网路由器市场上的潜在竞争对手,以保持其在路由器市场的垄断地位。

  在法庭上,有备而来的华为除了反驳思科控诉之外,同时向美国法院提出了三点反诉,请求法庭宣告华为对思科专利不构成侵权、判决思科专利无效及思科不公平竞争。

  此间, 面对西方媒体铺天盖地的责难,华为开始及时做出正面回应。针对思科突然提供的证人及其证词,华为向媒体表示,华位只招聘过提供不利证词的两位证人中的一个。而且,因其工作表现不佳,多次谈话无效,于2002年11月底被华为解雇,“所以,此人应该对华为有不满情绪。”华为更强调“他做为HR对技术并不了解,基本没有技术背景,所以其提到的几个技术相关问题是不准确或不正确的”。

  其实,事件发展到现阶段,思科、华为法庭上的对垒已经勾不起人们对“新闻”本身的热情。随着庭审的一步步深入以及思科不利证据的提出,华为将于美国时间3月24日向法庭提供的详细答辩材料则显得极其关键与微妙。人们仍在猜测,在第二轮法庭交锋中,华为究竟会拿出什么样的证据来“拯救”自己?

第三局:反驳

  美国时间2003年3月24日,华为公司针对思科公司知识产权侵权的起诉,向法庭提交了反诉提纲。

  华为公司提交了五份文件,包括一份长达46页的答辩词、3COM首席执行官Bruce L. Clanfin先生的证言、斯坦福大学资深软件专家Dennis Allison先生的证言以及两位华为公司员工的证言。

  在3月18日—25日华为两次答辩状递交的间隙,华为和美国另一知名网络设备制造商3COM,终于摒弃一切阻碍“喜结连理”,宣布成立合资公司,以实际行动向思科做出“反击”。此举不仅令思科面临巨大市场压力,甚至被业界评价为有可能使思科陷入“让诉讼失去了意义”的险境。

  3COM公司CEO Bruce L. Clanfin先生挺身而出,在法庭上提供了对华为极其有利的证词。他指出:“在同意成立合资企业前,3Com公司已花了数月同华为公司的工程师会面洽谈并测试了产品。在此过程中,本人亲眼目睹了华为公司世界级的工程能力。我相信从合资企业运出去的产品在世界上将是独特的和有竞争力的,并且这些产品是在完全尊重各公司知识产权的基础上设计出的。”

  华为提出的另一证据来自斯坦福大学的Dennis Allison先生,他声称,在比较了思科IOS和华为的VRP1.5.6版本、1.7.2版本之后,可以发现思科关于复制的结论言过其实,超越了证据本身所能导出的结论,虽然VRP1.5.6版本有些适应性相似,新的VRP1.7.2版本没有发现有意义的相似。

  此外,针对3月17日思科提交的两项证言,华为公司提出了三项证言,由当时的猎头公司人员和当时参与招聘过程的FUTUREWEI员工作证。

  棋局仍在继续

  此间,案件又引出另一“插曲”,华为曾以积极态度在文件中提到VRP中可能包含了思科公司EIGIRP协议模块中的一些代码。并表示,所涉及的代码所占比例不到VRP150万行源代码的2%,该模块已经从新版软件中删除。

  然而,思科中国发言人认为华为已承认拷贝了思科的源代码。这种说法随即遭到了华为的发言人的断然否认。

  “华为一名员工于1999年从一名希望加入该公司的中国人手中,获得过一张软盘。当时接受该软盘的华为员工知道其中载有思科软件,但并不清楚该软件已受版权保护。华为员工由于对公司外人员提供的软盘来源是否合法并不知情,所以无法判断使用软盘中的代码是否侵犯了代码所有人的权利。而且该员工已经受到公司的相应处分。”

  3月25日,也就是华为要求美国德克萨斯州地方法院驳回思科申请初步禁止令的请求的第二天,思科宣称,尽管华为已经表示取消了有疑问的那一小部分软件,它仍计划要求得到一项禁止令,禁止华为销售包含据称剽窃思科软件的网络设备。

  而在此之前,3COM公司CEO Bruce L. Clanfin曾明确表示,“思科正在寻求广泛的初步禁止令,它将禁止华为及任何与之合作的实体销售Quidway路由器系列产品、VRP操作系统和/或任何使用VRP操作系统的路由器或交换机。相信这样的禁止令将对3Com公司和合资企业造成严重的困境,因为它将禁止销售全系列的产品,而完全没有考虑这些产品是否侵犯了思科的任何知识产权。”

  通过华为有利证据的提交,虽然观点不同,此时的西方媒体却也不再呈现出一边倒的势头,《华尔街日报》对此案报道的标题是:华为承认拷贝部分思科软件,而《道琼斯商业新闻》的标题是:思科不应获得禁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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