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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规则你也可以做创意
摘自21世纪人才报 12月10日
詹姆斯· W·扬格说:“创意并非是一刹那的灵光乍现,而是透过眼睛看不见的一连串自我的心理控制,亦即一般所说的心理流程作业所制造出来的东西。”
他将创意比喻为原本荡然无物的蔚蓝海洋中突然出现的漂亮珊瑚礁。就如珊瑚礁为无数珊瑚虫所堆积出来一样,创意也是经过长时间的积蓄,眼睛无法察觉的一连串心理过程所结成的果实。因此,如果在意识中能依据心理过程的思考模式并加以灵活运用,创意的产生是可能的。
创意的六个法则
1.语言质朴自然、一语中的。
现代人个个喊忙,别指望你的广告会被人当武侠小说看。即使广告的内容颇值一读,如果无法在大标题上或广告片的一开始充分发挥出吸引人的效果,则还是事倍功半。没有人为广告而看广告。成天死盯着广告看的不是广告人就是有毛病。
2.忌讳自吹自擂。
心理学也是广告人必须具备的常识,比如儿童可以反复听同一个故事,大人就不行。懂得运用心理学,就能揣度消费者心理,如何将之作更深的研究认识运用来发挥更大广告效果,是十分重要的。
3.能提供充分的商品资讯。
不要犯只顾简洁的毛病,看你广告的人基本都是对其内容关心并且可能成为顾客的人,想想看他们关心什么。能吸引对商品有兴趣的消费者用心看的才是真正的广告。
4.内容其实很关键。
不要误解大卫·奥格威的“80%以上的读者只看标题不看细部文案”的话而去刻意放大标题的级数。引起消费者注意的标题是有意思的话,不是因为标题字大。推销员口才不佳,光嗓门大顶个屁用。
5.别在广告片中弄稀奇古怪的造型。
这是艺术家改做广告人常犯的毛病。广告里弄些怪异造型仿佛是打扮得花里胡哨的女人,说不定引起注意后落下的却是消费者的厌恶,得不偿失。
6.广告不是娱乐的一种。
常见的就是广告片拍得美丽无比,反复看几遍不知道在宣传什么产品,光好看不顶用。广告是推销产品,千万别把广告的本质给忘了。
创意应适可而止
创意是市场调查、产品定位、目标消费者定位这一策划工作的点睛之笔,这一笔应把握好火候,点到即止。
比如台湾联广为“夏普”微波炉创造了一个杰出的广告概念,叫“我家的猫自己煮了一条鱼”,用夸张的手法醒目地展示了夏普微波炉的操作简便的特点,并荣获当年台湾4A广告创作的银奖。但在天津测试时,这一广告却无法得到消费者的理解,甚至有同行讲:“这太哗众取宠了!”
由此可见,搞创意时,一定要对于产品投放区域的市场状况、消费心理、消费习惯、目标消费者的特定欣赏角度和水平,做一个深度调查。否则会弄巧成拙。
一般来说,评判广告创意优劣有三种标准:
其一,创意是否巧妙。
这是广告创意评奖的一般标准。即广告是否标新立异、绝妙独特、才气逼人、不同凡响……用句行话说,就是够不够“出位”﹖
其二,能否记住产品名。
这是奥格威推祟的:广告为什么就一定得像广告呢﹖如果能卖出东西,我希望消费者记住广告中的产品而不是记住了广告。
其三,功在“广告”外。
这是智威汤逊所强调的:既要能推销产品,还要消费者记住并欣赏广告创作。
在广告界有一种怪现象,以世界级的“CL10大奖”为例,在历届得大奖作品的客户中,有接近50%的广告主在一得奖后,不是宣告倒产,就是“换人做广告”!因为作品无法助销。由此可见,做广告,不仅要创意好,还得实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