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动态
WTO新一轮电信服务贸易谈判:各成员在关注什么?
作者:陈秀玉 石玉春 韩青
服务贸易是经济发展的基石,作为WTO新一轮谈判的重要方面,服务贸易如何进一步推进受到了WTO各成员的广泛关注。而电信业发展潜力巨大,在服务贸易中举足轻重,并且对国家主权和安全意义重大,因此各成员对电信服务贸易谈判都予以高度重视,提出了广泛的谈判建议。
在谈判中,由于发达成员与发展中成员之间存在严重分歧,发达成员希望进一步拓展服务贸易谈判范围,加快发展中成员服务贸易市场开放步伐,而发展中成员则更希望通过渐进的市场开放促进本国(地区)经济的稳定增长,并且发展中成员的角色和地位也在发生变化,影响力逐渐增加,因此新一轮电信服务贸易谈判之路将不会一帆风顺。在我国加入WTO即将一周年之际,了解各国在WTO新一轮电信服务谈判中的建议,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看清趋势,把握方向。
《参考文件》:
“接受”和“修订”成主题
《基础电信协议》的谈判很多时间是用于对各方已有的法规环境进行分析和评价,这些法规主要包括许可制度、互联互通、竞争保护、管制部门的独立性等’。参加谈判的各方担心法规环境会破坏市场准入与国民待遇原则的落实,因此,‘基硼电信谈判小组在谈判中,就如何处理诸多纪律性规范制订了关于管制原则的《参考文件》,供各成员参考承诺。
——全面接受《参考文件》
《参考文件》的目的在于确定电信监管框架,保障和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但《参考文件》至今还没有形成共识,还没有成为WT0的法律文本,对WT0成员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各成员以根据本国(地区)的具体情况完全接受,或者只接受其中一部分,或者有条件地接受(如有的成员承诺在本国通过相关法律后再接受),或者根本不接受。
据统计,在对开放基础电信服务作出承诺的75个WT0成员中,有68个成员;接受了参考女件》,其中又有:90%的成员对《参考文件》的条款全部接受或作了极少保留。在新一轮谈判中,发达成员致力于使所有成员都接受《参考文件》美国、欧盟、日本、澳大利亚、挪威、瑞士、墨西哥等成员都提出了全面接受《参考文件》的建议。
美国认为,除了在基础电信的市场准人方面进行承诺之外,有意义的承诺应是完全遵守促进竞争的监管原则,即《参考丈件》的规定,因此建议WT0各成员完全遵守作为基础电信管制原则的《参考文件》的规定,并将之重点适用于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的主要供应商,以创造一个有利于建设和使用网络的电信服务贸易环境。
挪威认为:有关管制原则的《参考文件》规定了各种促进竞争的规则,如竞争保障、互联保证、普遍服务要求的竞争中—立、许可程序的透明度、独立监管机构的建立和稀缺资源的分配和使用等,这对保证公平竞争是很重要的,因此建议所有的成员都完全采纳《参考文件》的规定。
哥伦比亚的建议则要求提升《参考文件》的法律地位,将《参考文件》的:—些原则作为“关于电信服务的附件”的一部分,使其对WTO各成员都具有约束力。
——对《参考文件》的修订
《参考文件》中一些定义和概念的不准确性,影响到了一些成员或其运营商、用户的利益,因此要对这些定义进行更新。
(1)主要供应者(Maiorsupplier)
在《参考文件》中,“主要供应者(Maiorsupplier)”是指由于控制基本设施或利用其在市场上的地位,具有实质性地影响基础电信业务相关市场的参与条件(涉及价格和提供)能力的供应者。不同成员使用,相似却不相同的词来表示“主要供应者”这一概念,如阿根廷使用“居于支配地位的(Dominant)”,墨西、哥使用“主要的(Main)”,智利、秘鲁、西班牙等成员使用“主要的(Maior)”。由于“主要供应者”这一概念不统一,某些大运营商可能会利用这,一点,不履行《参考文件》规定的主要供应者竞争保障和互联互通方面的义务。因此,许多成员认为,在新一轮谈判中,应对“主要供应者”这一术进行协调,以保证概念的准确性。
(2)互联(Interconnectmn)
《参考文件》关于互联的概念需要详细加以说明。比如,“保证在网络上任一技术可行点与主要供应者互联”,有观点认为应对这一表述进行修正,因为所有的点似都是可行的。区别仅在于成本不同罢了。因此,有成员建议将上述措词修改为“在任何技术可行与经济合理的节点”。
再如,关于“以成本为导向的合理费率”这一条款也存在争论,合理成本的提法并不恰当,有成员建议参考“长期发展成本”对文字进行修改。
“取消”背后是促进开放
——取消市场准入限制
1997年2月15日,占全球电信市场
91%份额的69个WT0成员达成了《基础电信协议》,各成员分别作出了实现电信业自由化的承诺,向外国投资者不同程度地开放电信市场。但是二包括发达成员在内的许多成员,为保护本国(地区)电信业的发展,对开放本国(地区)电信市场都附有一定条件,保留了各种市场准入限制措施,如对服务提供者数量、商业存在的法律实体模式、外商直接或间接投资比例、地域、提供服务种类、经由或使用垄断运营商的网络\转售或出租基础设施容量等采取限制。
大多数发达成员就取消市场准人限制提出了要价,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欧盟和瑞士在提交的建议中,都要求那些尚未就电信市场开放竞争作出承诺的成员在新一轮谈判中作出承诺,并把
各种限制削减到最低程度,包括取消对运营商数量及对外资参与的限制、对应用技术的限制、缩短过渡期等等。
澳大利亚提出,许多成员将用于提供电信服务的技术类型、商业存在的法律形式限制(如要求与当地伙伴建立合资企业)等,列入其承诺减让表中,抑制了电信业的发展,建议取消这些限制。
欧盟指出,大多数WT0成员作出的市场准入限制,减少了潜在的竞争,因此建议WT0,的所有成员对所有分部门的服务提供方式1、2、3(方式1是跨境交付、方式2是境外消费、方式3是商业存在)都作出承诺,并取消所有方式的限制(g口承诺减让表的市场准人和国民待遇都应无限制)。
日本在谈判建议中希望新一轮服务贸易,谈判能够在解决不合理的、高昂的许可费用,新进入者的数量限制,外资参与限制等方面取得进展。
——取消最惠国待遇豁免
原则上,服务贸易承诺减让表中所列市场准人和国民待遇必须在最惠国待遇的基础上对所有外国服务提供者平等适用。但是,朋艮务贸易总协定》允许各成员对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提出最惠国待遇豁免并附在其承诺减让表之后。安提瓜和巴布达、阿根廷、孟加拉、巴西、哥伦比亚、洪都拉斯、印度、巴基斯坦、斯里兰卡、土耳其、美国”重量个成员在作出基础电信开放承诺时,就国际电话结算资费和卫星服务等方面提出了最惠国待遇豁免要求。
欧盟、哥伦比亚、墨西哥、加拿大、日本等成员从不同角度要求进行新一轮磋商,促使这些成员逐步取消最惠国待遇豁免,使所有成员都享受服务贸易的最惠国待遇。
挪威认为,新一轮服务贸易谈判应当减少或取消最惠国待遇豁免,以防止其侵蚀市场淮人和国民待遇的承诺。
智利在谈判建议中提出,为达到更高水平的自由化,应当对最惠国待遇豁免的芭围和数量进行限制。
——取消身份限制
考虑到开放电信市场给移民和本国就业、特别是国家安全带来的压力,一些成员在承诺减让表中对外资电信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等提出身份限制,如日本要求NTT董事会成员和审计人员须有日本国籍;芬兰要求基础电信领域外资公司发起人的半数、董事会的半数以及总经理必须在欧洲经济区具有永久居留权。新一轮轮谈判要求这些成员逐步取消在服务贸易中的身份限制。如欧盟要求取消对国民待遇的这些身份限制措施,尤其是对寺定种类员工的国籍等的限制;日本希望新一轮谈判在减少WTO各成员对外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管理人员的国籍和居住权要求方面取得进展。
费率结算:
怎样才能更加合理?
——国际电话结算费率
目前的国际结算体系是根据现有国示电信规则确立的结算费率体系,建立在,运营商的双边协议基础上,在不同成员之司有差别。在上一轮谈判中,虽然基础电言谈判小组曾力图将国际电话结算费率司列入谈判范围,但遭到大多数成员的反对,最后不得不放弃,并在一份报告中(WT/GBT/4)提出,各成员所采取的与最惠国待遇不一致的有关结算费率措施,“将不产生成员在WTO争端解决下的诉讼”,但报告包含了一条“日落条款”,明确这个不产生争端解决诉讼的谅解在2000年1月1日届满,之后需要对此谅解重新审议。因此,结算费率成为新一轮谈判中的议题。
一些成员对结算费率问题提出了谈判建议。澳大利亚认为国际终接服务是一种贸易服务,不存在给予与CATS其它服务。不同待遇的特殊理由,要求对结算费率不发起争端解决诉讼的谅解进行实质性审议。墨西哥支持对“结算费率不产生WTO争端解决下诉讼的谅解”进行审议,以使服务贸易市场准入谈判在具有法律确定性的基础上继续进行。但墨西哥认为结算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