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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求职担保,被异化的“职场信用”
其实,不仅是上海,在武汉市,“求职担保”相当流行,据笔者的调查,担保涉及的企业有民营、私营企业,有的甚至是知名的三资企业,要求担保的职位多半是市场营销、财务等岗位。担保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较为简单,只要求担保人写一个担保书并出具身份证复印件即可,另一种则较为复杂,要求在公司提供的格式化的担保书上签字,并加盖担保人所在的单位或居委会的公章,担保手续必须由担保人到公司亲自办理。
企业为何热衷“求职担保”?一是怕求职者用假证书行骗;二是怕求职者私吞货款,逃之夭夭;三是怕求职者另谋高就时窃取公司机密;四是怕求职者挪用公司财产。担保是一个信用概念,比如消费信贷中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借贷行为就需要担保,其担保的“标的”是客户从银行借货的资金,这笔资金事实上已到了客户的手中,银行为了确保客户能连本带息地归还所以要求担保,这种担保是合情、合理又合法的。但是求职要求“担保”就似乎有点“风马牛不相及”,试问:求职担保担保什么?其“标的物”又是什么?这里,有两种“说法”,一种说法是求职者领的薪水,其实,员工的薪水是其用辛勤的劳动换来的,“按劳取酬”理所当然,何需担保?!另一种说法是普遍的,即“求职者的信用”,也即上述的“四怕”。其实,信用本身并不需要担保,信用是担保的目的。银行要求担保只是为其资金的安全,借货关系发生前,银行要调查借贷者的诚信情况。可以说,求职要求担保是没有依据的,而且,这种“先入为主”地怀疑求职者的作法本身就是对求职者人格的侵犯,只是将未发生的一种可能性当作既成事实的作法本身就不科学。其实,用人单位与求职者建立劳动关系应该是相互平等的,它不是债权和债务的关系,没有理由让劳动者请担保人。求职者的劳动是一种过程,它没有经济标的,用人单位让求职者请担保人既不符合《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在《合同法》和《劳动法》上也没有相应依据。令人百思不得其解的是,一些企业在招聘人力资源经理时首要的要求就是通晓劳动、人事方面的法律法规,而他们的所作所为又在与法律“唱对台戏”,岂不自相矛盾?!
回避风险并非只有担保一条道。只要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就能将风险消除在萌芽状态之中。一方面要依靠法律,寻求法律的保护,对公款私逃或侵吞货款,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协助公安机关破案,对窃取商密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对假证行骗的,可以调查求职者的背景,核实其学历与证书的合法性,有的地方对假证行骗的处罚最高可到3万元。另一方面要抓管理,没有不好的员工,只有不好的管理,只要坚持人本管理理念,管理措施滴水不漏,就能最大限度地化解用人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