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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检年报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二00九年度增值业务许可证年检通告
发布时间:2010-08-12      来源:      阅读量:49      分享: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二00九年度年检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自2010年1月4日起至2010年3月31日止对已取得北京地区电信增值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进行年检,对取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跨地区电信业务经营单位的北京分支机构进行年度检查。

  凡在2009年9月30日前获得北京市通信管理局颁发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持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跨地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在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备案的单位均应参加本次年检或年度检查。

  年检单位按照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编号的尾数为0、1、2、3的单位在2010年1月进行年检,尾数为4、5、6的单位在2010年2月进行年检,尾数为7、8、9的单位在2010年3月进行年检。

  凡未参加年检或年度检查的,我局将视为自动放弃并将按有关规定对所发许可证和备案确认书进行注销处理。

  有关年检材料与年检地点等详情请登录北京市通信管理局网站:www.bca.gov.cn的信息公告栏内查看。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年检及年度检查程序说明

  一、参检单位
  (一)2009年9月30日以前获得北京市通信管理局颁发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须参加年检。
   (二)获得部发跨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在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办理了备案核准手续的经营单位须参加年度检查。

  二、年检程序
   (一)持北京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年检程序
   登陆http://202.108.34.225:8080/yearcheck/网站,填报相应年检电子表格,完成网上提交,在收到通信管理局年检办公室认可的回复后,下载、填写并打印相应年检报表和其它材料一并,经法人签字、加盖公司印章后,报送到年检办公室。
   (二)持部批跨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在北京地区办理了备案手续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度检查程序按部电信管理局规定的方式参加年度检查。

  三、报送年检的有关材料要求
   参加年检单位需报送的材料(请一律使用A4纸打印,持多个业务许可的单位请备齐材料一次报送)。
   (一)报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基本情况表,以及相应业务的年检报表(网上下载,用计算机填写后加盖公章并法人签字)
   (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参加过年检的单位需持年检合格通知书)。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公司09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
   (五)公司经营报告:内容包括2009年公司电信业务经营情况整体回顾、2009年公司新增电信业务或栏目、对电信市场环境的情况分析、2010年公司业务发展规划。
   (六)增值电信企业上报统计数据承诺书(见文后)
   (七)持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须提交有效期内的接入或托管协议。
   (八)未参加12月24日深入整治手机淫秽色情专项行动工作会的互联网接入服务商、移动信息服务商须提交书面报告说明。

  四、许可证内容有变化的,应填报“公司基本情况变更表”,并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详情请登陆www.tele21.com.cn年检专区。

  五、年检时间
  年检工作将从2010年1月4日开始到2010年3月31日止。为方便工作,请许可证尾号为0、1、2、3的单位在一月份参加年检;尾号为4、5、6的单位在二月份参加年检;尾号为7、8、9的单位在三月份参加年检。

  六、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年检办公室地点:宣武区广外大街383号(广外电话局院内北楼二层)

     年检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9:00-11:30;下午:13:00-16:30)
     年检咨询电话:65910254
     年检办公室电话:68058119

      递交纸质年检材料的企业请先下载“年检出入证”

  七、年检方式及结果处理
  (一)按规定,我局在审查年检材料的同时,将组织对一定数量的持证单位进行实地抽查,各持证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
   (二)对于年检合格的持证单位,在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情况记录表”上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
   (三)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持证单位,责令限期15日整改。持证单位应在整改期限内解决存在问题,并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报告整改情况,主要内容包括整改问题分析、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等。对于整改合格持证单位,在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情况记录表”上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同时注明“经整改合格”。
   (四) 未按规定参加年检或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按年检不合格处理并通知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五) 年度检查结果在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同时将在我局网站和相关媒体上公布。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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