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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
北京市通信与互联网协会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23-11-15      来源:      阅读量:6      分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本会诚信自律,促进本会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北京市社会团体信息公开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公开,是指本会将基本信息、业务活动信息和其他应该公开的信息,通过一定的媒介和方式向社会和会员公开,自觉接受监督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确保信息公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本会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本会向社会公开以下信息:

(一)章程;

(二)基本信息。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登记时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年度检查结论和评估等级;

(三)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

(四)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情况;

(五)接受和使用捐赠的信息。包括接受捐赠的时间、捐赠来源、捐赠性质、款物内容、捐赠数额、捐赠用途,捐赠使用时间、使用用途、使用数额、受益人数等;

(六)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的信息。包括购买主体、购买事项、项目经费、完成时限和绩效考核结果;

(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服务项目、依据和标准;

(八)会费。包括会费标准、表决通过的会议名称、时间和投票方式;

(九)举办的经济实体的基本信息。包括经济实体名称、注册资金、设立时间等;

(十)开展重大活动的信息。包括活动名称、地点、时间、内容、服务对象、资金来源和支出情况;

(十一)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信息。包括项目名称、起始时间、活动周期、评选范围或评比对象、批准单位、经费来源等;

(十二)荣誉信息。包括所获荣誉名称、荣誉授予机构、荣誉授予日期和有效期;

(十三)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予公开的信息。

诚信自律情况。包括会员企业信用档案、信用评价、行业自律规约、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行业发展秩序、诚信承诺等情况。

第六条 本会向会员公开以下信息:

(一)年度工作报告。包括业务活动情况、本年度工作总结、下年度工作计划;

(二)年度财务工作报告。包括资产负债、业务活动、现金流量等内容;

(三)会费收支情况。包括会费标准的制定修改、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情况;

(四)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

(五)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六)经济实体的投资收益情况和上年度返还社会团体的税后利润;

(七)内部管理制度;

(八)经理事会研究向会员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本会根据信息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公开:

(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行业会议、行业论坛、新闻发布会等;

(二)本会宣传栏,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等网络平台;

(三)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移动客户端等载体;

(四)“信用中国”网站。

第八条 对于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商业机密、知识产权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本会不予公开。

经捐赠协议约定,捐赠人、受益人不愿公开的信息,本会不予公开。

不予公开的信息,按规定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管理

第九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本会信息公开的负责人。

第十条 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信息公开的工作。

第十一条 本会信息公开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签字;

(三)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发。

第十二条 本会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内部管理制度。对于已经公开的信息,要建立信息公开档案,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 本会发现已公开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易引起误导的,严格履行程序进行修改后及时重新公开,同时说明修改理由并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的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第六届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由理事会负责解释。同时废除2015年11月5日发布的《北京市通信与互联网协会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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