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
北京市通信行业协会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信息公开工作,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北京市通信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本会将其登记管理信息、内部治理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等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和会员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对外公开的信息应当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 信息公开的载体可以是本会内部读物、网站媒体等,以便于会员及社会查询。
第五条 信息公开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签字;
(三)理事长或法定代表人签发。
第六条 本会可以向社会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会章程。
(二)基本信息,包括:协会名称、办公地点、协会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登记时间、登记证号和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联系电话、年度检查结论和评估等级。
(三)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
(四)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情况。
(五)接受和使用捐赠的信息。
(六)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的信息。
(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服务项目、依据和标准。
(八)会费。包括会费标准、表决通过的会议名称、时间和投票方式。
(九)开展重大活动的信息。包括活动名称、地点、时间、内容、服务对象、资金来源和支出情况。
(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信息。
(十一)荣誉信息。包括所获荣誉名称、荣誉授予机构、荣誉授予日期和有效期。
(十二)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予公开的信息。
协会诚信自律情况。包括会员企业信用档案、信用评价、行业自律规约、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行业发展秩序、诚信承诺等情况。
第七条 本会可以向会员公开以下信息:
(一)年度工作报告。
(二)年度财务工作报告。
(三)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
(四)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五)内部管理制度。
(六)经理事会研究向会员公开的信息。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管理
第八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的工作,制定信息公开管理制度,对以下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一)信息公开的内容;
(二)信息公开的方式;
(三)信息公开和信息修改的工作流程和规范;
(四)信息公开档案的管理;
(五)信息公开的责任部门和负责人;
(六)信息公开的联系、咨询方式;
(七)信息公开的时限和有效期。
第九条 协会信息一经公开,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改后重新公开,同时说明修改理由并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十条 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商业机密、知识产权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一条 鼓励社会公众对协会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协会将信息公开的情况在年度检查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四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市通信行业协会
2015年11月5日